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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关于大浪时尚小镇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Ø  加快时尚产业载体建设

对按规划将旧工业园区改造升级为经认定的时尚产业载体的,对实际投入的建设或改造费用,给予20%、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规划、设计费用,给予50%、最高300万元资助;对改造项目贷款利息给予贴息,单一项目贴息比例为每年实际付息的50%,当年最高贴息资助额100万元,同一项目政策期内每年可申请一次;对为加快改造进度而提前解除企业租赁合同,或引导产业导向目录禁止类企业退出后引进符合产业导向目录企业过程中出现空置厂房的,按所涉面积和原租金给予最多6个月租金补贴,最高300万元。每个项目获得的上述各项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建设、改造费用的40%,最高2000万元。

上述贷款利息贴息资助的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上限。

Ø  鼓励购置租赁自用经营用房

对新引进并在大浪时尚小镇购置自用经营用房的时尚企业,引进当年或次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按购置成交价10%分三年予以支持,每年最高1000万元;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按购置成交价12%分三年予以支持,每年最高1200万元;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按购置成交价15%分三年予以支持,每年最高1500万元。

对在龙华区内无自有办公用房,在大浪时尚小镇租赁经营用房的总部时尚企业及上市时尚企业,政策期内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全额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形成龙华区经济贡献;对在大浪时尚小镇内经认定的时尚产业园区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的时尚企业,政策期内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50%租金补贴,每年最高50万元。

Ø  加快总部和上市时尚企业集聚

对在大浪时尚小镇注册为独立法人并纳税的时尚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拟上市时尚企业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和上市时尚企业自引进之日起三年内,按其申请年度形成龙华区经济贡献的50%分两年给予奖励,每年最高3000万元,总额最高6000万元。

本条所称经济贡献根据龙华区扶持总部经济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Ø  鼓励时尚企业做大做强

对现有时尚企业或新引进时尚企业,自企业在大浪时尚小镇纳税之日起,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下一年度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助,或对企业形成龙华区经济贡献较上一年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资助15万元,每年最高上限300万元。

Ø  强化创新平台支撑

支持时尚企业设立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已获得资助后被评定为更高级别的,按相应资助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Ø  支持企业购买中介配套服务

对时尚企业购买产品检测认证、品牌认证、产权评估交易、信用评级、法律、咨询、媒体传播、推广时尚产品、人才中介服务等服务的,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资助,总部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其它企业每年最高5万元。

Ø  加强时尚企业融资支持

对在大浪时尚小镇注册为独立法人并纳税、符合申请贴息条件的时尚企业,政策期内因固定资产投资、购买原材料、流动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而向银行贷款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每次最多补贴3笔贷款,每笔贷款利息补贴最多12个月,补贴比例为实际付息的50%,每年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形成龙华区经济贡献。

上述贷款利息补贴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上限。

Ø 促进时尚企业孵化

对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新设立的孵化器或时尚品牌设计师孵化平台,经认定,给予项目总投资额50%、最高30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孵化载体认定的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入孵小微时尚企业或设计师工作室给予三年的孵化期,按项目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全额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300平方米。

申报本条资助的,孵化器或时尚品牌设计师孵化平台应实质性运营两年(含)以上;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已入孵小微时尚企业或设计师工作室不少于15家。

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十六)款的规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为小型时尚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时尚企业。

Ø  促进时尚产业与信息化融合

对时尚企业使用信息技术改造设计、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对时尚企业开发和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包括虚拟试衣、三维人体测量、网络多维试衣购衣及定制、VR/AR体验式电子设计技术等)的;对时尚企业使用公有云服务及资源的;对时尚企业在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开设直营旗舰店等的,经认定,给予单个企业实际投入5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Ø  吸引高端时尚人才入驻

对“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时尚设计)、时装设计“金顶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获奖者或专业评委在大浪时尚小镇工作或设立工作室、时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在大浪时尚小镇内从事全职工作的国际、国家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时尚设计大赛前三个名次获奖者,或新引进且担任过“服装行业百强企业(以中国服装协会公布为准)”设计总监的设计师,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上述奖励每人只能申请其中一类。

此处的“新引进”人才指201711日以来首次调入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的在职人才。

Ø  加强基础性人才引进力度

对新引进在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企业从事全职工作的专业服装院校、艺术学类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在市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基础上,政策期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本科1千元、硕士2千元、博士3千元补贴。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对新引进在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企业从事全职工作的,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二级)及以上资格,或经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紧缺工种高级工证书的人员,政策期内给予租房和生活补贴。其中,中级职称、技师(二级)资格人员、获得紧缺工种高级工证书的人员每人每月2千元补贴,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一级)资格人员每人每月3千元补贴。以上补贴,每人只能申请其中一类,每类中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此处的“新引进”人才指201711日以来首次调入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的在职人才。

要求申请此项补贴的基础性人才户籍所在地为深圳市,政策期内在大浪时尚小镇用人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保,且社保关系仍在本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未申领过龙华区其他部门发放的租房和生活补贴。

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二级)及以上资格,或经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紧缺工种高级工证书的人员申请补贴的,要求其从事的全职工作与所获职称、资格、证书相匹配。

Ø  扶持时尚人才创业

对“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时尚设计)、时装设计“金顶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获奖者或专业评委、“大浪杯”中国女装设计大赛前三名获得者在大浪时尚小镇设立工作室、时尚企业并实质性运营连续两年的,给予每年10万元运营补贴,年度营业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际、国家、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时尚设计大赛前三个名次获奖者,在大浪时尚小镇注册企业并实质性运营连续两年且年度营业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Ø  支持设立时尚教育培训机构

对由知名大学、服装大学(学院)或时尚创意机构在大浪时尚小镇设立的时尚教育培训机构,实际运营满一年,经认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于引进的国际国内一流时尚学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鼓励时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共同培养艺术类、技能类人才,支持时尚企业及行业协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际运营满一年,经认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

申报本条资助的,项目需已完工,且已通过专项审计。本条所称知名大学是指进入教育部一级学科排名榜单的高校,以及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学历学位所属大学。

Ø  鼓励时尚企业自创品牌

支持时尚企业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广东省名牌产品”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深圳知名品牌”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推广自主品牌,经认定,给予实际投入50%、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

Ø  鼓励时尚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对时尚企业当年获得全球可信赖成衣生产规范认证(WRAP)、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认证(GOTS)、中国纺织行业社会责任体系认证(CSC9000T)、深圳标准认证、绿色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的,给予认证费、维护费实际投入50%、最高50万元资助。对时尚企业获得国家、省(部)级质量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序列奖项的,按照市长质量奖奖金数额给予等额奖励。

Ø  支持时尚企业连锁经营

对首次获评全国连锁经营百强的企业(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公布为准),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获评广东省连锁50强的企业(以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公布为准),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获评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或深圳连锁品牌专卖30强的企业(以深圳市连锁经营协会公布为准),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Ø  支持时尚企业参加重点活动和展会

对于企业受邀参加伦敦、纽约、巴黎、米兰四大国际时尚周(节)发布活动的,单次给予实际投入50%、最高15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对企业在大浪时尚小镇举办新品发布会或参加大浪时尚小镇会展计划内展会的,单次给予实际投入50%、最高5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本条所称“大浪时尚小镇会展计划内展会”,是指大浪时尚小镇办认可的国家部委、省、市、区政府或职能部门组织的纺织服装服饰或与时尚产业相关的专业展会(附件27)。企业申请参加境外展会(含国际时尚周(节))资助的,需提前半年向小镇办报备批准参会;参加境内展会资助的,需提前三个月向小镇办报备批准参会,同时提供项目策划书(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费用预算清单等)。

Ø  支持高标准建设时尚发布中心

鼓励国内外时尚企业、社会组织、创意机构、著名设计师在大浪时尚小镇公共服务平台举办新品发布会、时装秀、设计展、行业峰会、论坛、人才交流会、技能大赛,经认定,提供免费场地。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支持时尚企业与中国服装协会、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中国家纺协会等国家级协会联合开展时尚发布活动,对于经备案认可的小镇企业或协会承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行业权威大赛、论坛、指数发布等重要活动,给予活动经费50%、最高100万元资助。

申请本条资助的,举办地点需在大浪时尚小镇,需提前三个月向小镇办备案,同时提供项目策划书(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邀请嘉宾、媒体宣传、费用预算等),且专业参会人数需达100人(含)以上。

上述“免费场地”每次使用时间为一天。仅提供基础场地的使用,舞台、道具、灯光等特殊搭建费用等由使用方自行负担。

Ø  拓展商业展销空间

鼓励大浪时尚小镇现有产业园的时尚企业拆除围墙,利用一楼自有物业打造商业展销空间,改造方案经认定,给予改造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1000万元。

申报本条资助的,项目开工前需向小镇办备案,申请资助时项目需已完工,且已通过专项审计。

Ø  打造知名品牌消费中心

对在大浪时尚小镇规划的商业区持有商业展示空间物业的企业,招引国内外时尚知名品牌及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企业开设商业店铺的,经认定,给予政策期内80%租金奖励,每年最高50万元;给予装修费5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同一店铺三年内限申请一次。

开设奥特莱斯(Outlets)折扣店等商业综合体的时尚企业,经认定,给予实际投资总额50%,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此处的租金补贴和装修补贴只可由出租方或承租方其中一方申请,不可重复申请。若承租方在大浪时尚小镇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则由承租方来申请,否则由出租方来申请。装修补贴范围不包括购置固定资产支出。

Ø  完善时尚生活配套服务

鼓励文化娱乐、餐饮服务类品牌企业在大浪时尚小镇内设立必要的服务配套设施,经认定,给予政策期内分别80%70%50%租金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

本条资助对象包括原经遴选入驻的配套企业,以及按照新的遴选办法,经项目路演筛选达标的企业。

Ø  优化时尚科技配套服务

对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认定的时尚类检测机构、面辅料供应服务机构、服装服饰打样中心,经认定,给予总投入30%,最高30万元资助。对经遴选入驻大浪时尚小镇公共服务平台的,经认定给予总投入50%,最高300万元资助。

Ø  完善交通配套

对总部和上市时尚企业政策期内给予每年20万元交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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